好心救助车祸中的伤者,反被指认为肇事者,顺义法院5月6日通报,判决认定见义勇为的曹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女士起诉称,2012年8月13日下午,她骑自行车行至顺义区昌金路一路口东侧,被曹先生驾驶的重型货车及刘女士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顺义交通支队出具事故证明书,未划分事故责任。陈女士说,她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住院35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陈女士将曹先生、刘女士以及重型货车投保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9万余元。
曹先生表示,事发时他因车辆故障靠边停车。当时陈女士骑着自行车行驶到大货车前方,刘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大货车与自行车中间通过时将陈女士刮倒。曹先生说,只是看见陈女士摔倒了,好心上前将陈女士身上的自行车移开,却被刘女士拉住,反称是他撞倒的陈女士。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前,曹先生因货车故障,在南侧慢行车道靠边停车。此后,后面骑着自行车的陈女士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至货车前方,欲返回非机动车道。这时,刘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快速向前从陈女士右侧超车,将自行车撞倒,陈女士受伤。曹先生的货车未与电动三轮车及自行车接触。
法院审理认为,曹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车速较快、未采取适当措施从后方超越前车,导致发生事故,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女士赔偿原告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