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免不了要和银行打交道。那么,当客户在银行设置监控录像的业务处所内发生了人身财产纠葛时,客户有没有权利查看银行的监控录像呢?对此,银行方面通常的反应是:“客户本人无权查看,必须经过警方。”理由是“银行的监控录像属于商业机密,所以无法为客户公开”。
银行所说的商业机密,规范的法律术语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4个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银行内部监控录像一定程度上记录了业务情况、储户信息以及摄像技术操作等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形式上似乎符合上述4项构成要件的要求。但是,监控录像并不是银行的核心商业秘密,实际上是一种被称为“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特殊商业机密。
查看银行监控录像是个严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客户不可以随意查看银行监控录像。但是,银行监控录像也并不是完全“摸不得的老虎屁股”。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说在符合相关规程的情况下,银行监控录像还是可以被查看的。因为银行监控录像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商业机密,这种特殊性表现在该信息带有强烈的公共利益色彩和安全记录属性,因此,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需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部分或全部公开的。并且,银行提供监控录像(不损害自身权益和第三者权益),或受强制法的约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监控录像,也合乎法理的逻辑。
在有需要时,客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查看银行的监控录像。首先,跟银行协商。银行应根据监控录像的管理规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并说明理由。其次,通过行政机关解决。在银行不同意查看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人民银行(主管机构)、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或工商管理机关等执法机构予以解决。最后,通过人民法院解决,在协商不成、行政机关无法解决或不作为的情况下,可以诉诸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后申请法院调取银行监控录像作为证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监控录像的保护期限,我国2004年发布实施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规定了其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虽然客户查看银行监控录像在法理上完全说的通,但现实却不尽如人意:目前,关于客户查看银行监控录像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同银行之间,甚至是同一系统不同分支银行之间,关于监控录像的管理和查询规定很不一致,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无所适从。并且,已有的一些规定已不合时宜。
例如保存期限,当初不少于30天的规定,是根据录像技术的条件制订的标准,随着数字音视频技术的不断提高,存储空间和存储效果都显著增强,长时间保存监控录像已经非常容易,保存一年甚至是几年没有任何技术障碍(实际上,现在大多数银行的保存期都在3个月以上,但期限长短完全由银行自己率性而为)。时下,因为银行和相关管理方的懈怠,银行客户之间因查看监控录像发生争执的事例层出不穷。为有效化解矛盾并提供规范准确的服务,银行管理机构宜尽快制定有关银行监控录像的管理细则或实施标准并予以公布,明晰银行监控录像的设置、管理、查看、保密责任和管理责任等。
银行是服务机构,客户是银行的上帝。客户要求查看银行监控录像,一般都是有了急于解决的证据上的难处。因此,银行和相关管理机构应从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自身管理的角度,高度重视并切实完善内部监控录像管理制度,在遵循法律规定和监控录像查看规程的前提下,急客户之所急,尽量满足客户的需要,这是未来银行服务业的核心经营价值。这种核心经营价值反映的核心问题就是,银行方面如何在不泄露自己商业秘密、不侵犯他人私权(如隐私权)的前提下,以规范化的程序协助客户提供相关录像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