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没警示标志代表建议拍了不算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一审“道法四川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人大代表发表见解
“修订草案对司机的处罚非常明确和具体,而对交管部门的行为是否也应有相关规定呢?”昨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上进行一审,人大代表围绕“电子眼”的设置、道路该如何限速等问题发表见解,希望修订草案能够进行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第33条规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醒目交通信号。规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针对这一条新规,一名人大代表提出,成都目前的电子眼已经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电子眼都有警示标志。
另外一位人大代表针对此问题提出,目前的修订草案只是说交管部门要在监控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那么如果没有设置怎么办?“我们不能只对司机违章进行处罚,建议未设警示标志的监控设备所监控的信息,不能作为交警执法的依据。”同时,该人大代表提议应该对交管部门设置标志的责任进行规定。
“修订草案”第30条规定:
道路最高限速与道路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建议的,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相关反映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昨日下午的分组审议,另一个焦点出现在道路限速问题上。一位人大代表提出,目前很多道路上的红绿灯设置不合理,红灯长绿灯短,形成城市的人为造堵。同时,道路上的不少限速设置不合理,“有些二级公路限速30公里/小时,想问问这是不是还停留在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另外一位人大代表也提出,“成都到龙泉的道路,双向8车道限速60公里/小时,这是否有浪费公路资源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