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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

时间:2022-06-30 作者: 湖南诚轩 点击:

【本网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等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将于2009年1月对取得《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从业单位开展年度核准工作,现将有关年度核准条件刊登如下:

 

一、在本市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工作中,严格遵守《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为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售后服务。在接到报修后,一般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偏远地区8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排除故障;对现场一时无法修复的技防设施,应在24小时内临时替换相应设备,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二、自觉接受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安防工程从业资质转借他人使用;按规定要求申报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不得人为“拆分”安防工程,不“转包”、“分包”安防工程。

三、严格按照通过评审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必须变更的,上报技防管理部门重新审定;通过竣工验收后,未经技防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用途及产品型号,文本资料归档符合规范要求。

四、在安防工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持有有效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无证产品、假冒伪劣产品。

五、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通过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竣工验收的安防工程、在本市从事维护保养的安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部队、本市政法系统安防工程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75万元(三级从业单位)、15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30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

六、申报材料情况属实,无弄虚作假。其中本市安防工程项目应提供《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无《评审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的,应提供相关工程合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市安防工程项目还应提供《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证明函》复印件、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验收证明、建设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工程合同公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30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100万元(三级从业单位)。

八、应有不少于6名(一级从业单位)、4名(二级从业单位)、2名(三级从业单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