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公共视频系统安装地点、禁止安装地点、如何运行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据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7月12日,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出台《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有力推动了全市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极大促进了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但实施3年来,也逐步暴露出缺乏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不足、建设维护滞后、使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公共视频系统自成体系,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和功能发挥。为此,由公安机关牵头对政府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建立起信息高度互联共享的跨部门、跨地区联动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安装公共视频系统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公民隐私。为确保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传播,在制定《办法》时就规定了6类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据了解,重庆警方对安装公共视频系统严格控制范围,对私自安装的,警方一旦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将责令单位或个人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凡是由单位私自安装的,警方将对其处1000至3000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至1000元罚款;凡是个人私自设置的,警方将处500至1000元罚款,并进行警告教育,对多次违法的,将视情节直至给予治安拘留7至15天处罚;构成民事侵权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摘自《安防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