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等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将于2010年1月,对取得《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从业单位开展年度核准工作,现将有关年度核准条件刊登如下:
一、在本市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工作中,严格遵守《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为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售后服务。在接到报修后,一般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偏远地区8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排除故障;对现场一时无法修复的技防设施,应在24小时内临时替换相应设备,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二、自觉接受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安防工程从业资质转借他人使用;按规定要求申报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不得人为“拆分”安防工程,不“转包”、“分包”安防工程。
三、严格按照通过评审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必须变更的,上报技防管理部门重新审定;通过竣工验收后,未经技防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用途及产品型号,文本资料归档符合规范要求。
四、在安防工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持有有效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无证产品、假冒伪劣产品。
五、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竣工验收的安防工程、在本市金融单位中从事维护保养的安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部队和本市政法系统安防工程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75万元(三级从业单位)、15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30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
六、申报材料情况属实,无弄虚作假。其中本市安防工程项目应提供《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本市从事金融单位安防工程维护保养的应提供相关工程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部队、本市政法系统安防工程,应提供相关工程合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市安防工程项目还应提供《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证明函》复印件、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验收证明、建设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工程合同公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30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100万元(三级从业单位)。
八、应有不少于6名(一级从业单位)、4名(二级从业单位)、2名(三级从业单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